2020年8月31日,中國國家商務部發布公告指出,調查機關初步認定,原產于美國的進口相關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單烷基醚存在傾銷,國內相關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單烷基醚產業受到實質損害,而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就商務部裁定,中國海關總署也發布公告提出申報要點。
早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規定,中國決定對原產于美國的進口相關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單烷基醚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
調查機關對被調查產品是否存在傾銷和傾銷幅度、被調查產品是否對國內相關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單烷基醚產業造成損害及損害程度以及傾銷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進行了調查。根據調查結果和《反傾銷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調查機關作出初步裁定(見附件)。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初步裁定
調查機關初步認定,原產于美國的進口相關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單烷基醚存在傾銷,國內相關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單烷基醚產業受到實質損害,而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二、征收保證金
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二十八條和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調查機關決定采用保證金形式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自2021年9月11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被調查產品時,應依據本初裁決定所確定的各公司的保證金比率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提供相應的保證金。
被調查產品的具體描述如下:
調查范圍:原產于美國的進口相關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單烷基醚。
被調查產品名稱:相關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單烷基醚。
英文名稱:Certain monoalkyl ethers of ethylene glycol and propylene glycol或Certain glycol ethers。
產品描述:相關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單烷基醚為無色透明液體,有微弱的醚味,能與水、醇、酮、醚、酯、芳烴、脂肪烴等混溶,并能溶解多類型高聚物。相關乙二醇的單烷基醚是指由環氧乙烷和醇合成的,分子鏈中帶有乙烷氧基(分子式為C2H4O)的醇醚,又稱為乙二醇醚或E-系列醇醚,但其中不包含乙二醇或丙二醇的單丁醚。
相關丙二醇的單烷基醚是指由環氧丙烷和醇合成的,分子鏈中帶有丙烷氧基(分子式為C3H6O)的醇醚,又稱為丙二醇醚或P-系列醇醚,但其中不包含丙二醇甲醚。具體產品范圍如下:
相關乙二醇的單烷基醚:
相關丙二醇的單烷基醚:
主要用途:相關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單烷基醚主要用作溶劑、分散劑和稀釋劑,也用作燃料抗凍劑、萃取劑,也是重要的有機合成原料,廣泛應用在光刻膠、覆銅板、電子化學品、汽車制動液、飛機燃料防冰劑、涂層材料、印刷油墨、紡織印染、醫藥農藥、日用化學品等領域。
該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29094400和29094990。上述稅則號項下不在列明的具體產品范圍的其他產品不在本次調查范圍之內。
對美國公司征收的保證金比率如下:
1.陶氏化學公司 57.4%
(The Dow Chemical Company)
2. 其他美國公司 65.3%
(All Others)
三、征收保證金的方法
自2021年9月11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于美國的相關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單烷基醚時,應依據本初裁決定所確定的各公司的保證金比率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提供相應的保證金。
保證金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從價計征,計算公式為:保證金金額=(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保證金征收比率)×(1+進口環節增值稅稅率)。
四、評論
各利害關系方在本公告發布之日起10天內,可向調查機關提交書面評論意見。
內蒙古化工微信公眾號了解到,2021年9月10日,中國海關總署發布海關總署公告2021年第69號《關于乙二醇或丙二醇的單烷基醚有關商品編號申報要求的公告》,以下為公告內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商務部決定對原產于美國的進口相關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單烷基醚采用保證金形式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商務部為此發布了2021年第25號公告,明確了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的具體商品和相應的保證金征收比率。為了實施上述貿易救濟措施,有關商品編號申報要求公告如下:
自2021年9月11日起,進口貨物收貨人或其代理人在申報進口乙二醇或二甘醇的其他單烷基醚(稅則號列29094400)時,乙二醇甲醚、二乙二醇甲醚、乙二醇乙醚、二乙二醇乙醚、乙二醇丙醚、二乙二醇丙醚、乙二醇己醚、二乙二醇己醚、乙二醇異辛醚、二乙二醇異辛醚的商品編號應填報29094400.10,其他商品應填報29094400.90。
自2021年9月11日起,進口貨物收貨人或其代理人在申報進口其他醇醚及其鹵化、磺化、硝化或亞硝化衍生物(稅則號列29094990)時,三乙二醇甲醚、四乙二醇甲醚、三乙二醇乙醚、丙二醇乙醚、二丙二醇乙醚、丙二醇丙醚、二丙二醇丙醚、丙二醇丁醚、二丙二醇丁醚、三丙二醇丁醚的商品編號應填報29094990.10,其他商品應填報29094990.90。